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作为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作为缴费总额。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未按60%执行缴费工资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具体缴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仍按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改为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从1996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基养老保险费。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按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起计算,直至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止。
(六)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6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本办法实施后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逐步适当降低。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其缴费工资的11%记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