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采购金额较大的招标活动,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监督。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方式、金额等情况定期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组织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并按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分期或全面验收。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须在验收结算书上签证。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按验收结算书和采购合同有关付款的规定,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新增资产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纠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实行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