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正案)》,决定对《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用途的,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旧城改建区不低于 25%;”
第(六)项修改为:“新建区主子道不低于25%,次于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原第十一条第二款:“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改为本条第一款第(九)项。
增加一款,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旧城区,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其不足绿化用地面积按地段等级缴纳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五、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