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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用途的,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平均2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四)新建区内新建的医院不低于40%;疗养院不低于45%;高等院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新建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七)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公路,不低于城市规划要求的比例;
  (八)其它建设项目,地处新建区的不低于30%,地处旧城区的不低于25%;
  (九)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趵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应当组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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