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章 园林绿地和树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园林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绿化以及风景林地,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的树木、附属绿地和营造的防护林带,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单位和居民门前责任地段的行道树和绿地,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小街巷绿地和住宅院落的树木、绿地,由当地街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人和管护人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国家投资或者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带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树木,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种植的,归产权单位或者街道所有;
(四)个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私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收取占用费。因占用造成损害的,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
建设施工活动影响园林绿地和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五)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六)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七)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八)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