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01修正)

  (九)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十)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不论树权归属,应当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移植或者砍伐胸径20公分以上且数量达10株以上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砍伐或者移植的,按砍伐或者移植数量三至五倍补植。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情况紧急时,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必须砍伐树木的,应当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可先行处理,但事后三天内须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树木生长的高度应当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安全净距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有关架空线部门协商确定。
  架空线管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安全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的具体要求,经同意后,由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架空线管护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还原,并处以该用地绿化经费二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绿化;逾期未绿化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者承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