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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01修正)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同时按3幢5倍株数补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妨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三)违反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绿化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公共绿地:各类公园(含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绿化用地等。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的林带及绿地。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辖县(市)、城镇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近郊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市园林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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