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后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中提请审议修改有关地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我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
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
五条修改为:“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信息服务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三、删去《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
四、删去《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中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和标志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征稽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一句。
五、《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改为该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
六、《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