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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2、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发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删去第二十四条。
  3、删去第二十七条。
  八、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报社、出版社、杂志社可经营本单位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业务,集体单位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应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
  九、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2、删去第十八条。
  3、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三星级旅游饭店(宾馆)由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和审批,”修改为:“三星级旅游饭店(宾馆)的评定和审批,按国家规定办理。”
  4、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专门从事旅游企业管理业务的管理公司,应到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十、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
  2、删去第五条。
  十一、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设立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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