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的旅游景区(点)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他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杭州市区内和杭州市区跨县(市)的“一日游”管理。
  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确定,予以公布,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线路经营者。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