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为核心,完善儿童自我保护、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机制,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行为。
(一)主要目标
--依法打击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二)策略措施
1.依法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儿童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保护儿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善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构建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法律体系。
3.建立保护儿童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由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检查、督促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4.加强保护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开展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对儿童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儿童社会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意识。
5.加强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教育。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尊重儿童,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氛围,保障儿童享有健康成长所需的生活条件。
6.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对儿童进行纪律、法制、安全和生命意识教育,开展自救知识和防范能力培训,教育儿童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儿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7.加强校园内外的综合治理。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动员广大儿童自觉参与整治校园内外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房和网吧。
8.加强对儿童的司法保护。继续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完善有专人审理的少年刑事审判机制。各执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
9.加强儿童法律援助。积极设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形成以各级司法部门及社会团体相结合的儿童法律援助网络。
10.重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及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早期预防和教育转化功能,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帮教队伍,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同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11.严惩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禁利用儿童从事走私、贩毒、偷盗等各种犯罪活动。
12.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严惩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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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标时间 │ 2005年 │ 2010年 ┃
┃序号│目标、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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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击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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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害儿童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宗/万) │≤7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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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侵害儿童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70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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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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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少年法庭(个)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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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区儿童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建立率(%)│7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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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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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成年人犯罪率(人/万) │≤40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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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少年帮教对象帮教率(%) │≥95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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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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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小学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普法受教育率(%) │95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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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小学警校共建率(%) │≥95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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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儿童与环境
加强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儿童食品及活动设施安全质量监察,形成有序、规范的社会化环境监督机制,保护弱势儿童,全方位优化儿童生存环境。
(一)主要目标
--净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保护弱势儿童
(二)策略措施
1.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
城市供水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强防洪、泄洪安全知识宣传,保证防洪堤安全保护网等防洪设施的完好;加强对城市道路使用中井盖的安全检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3.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4.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水源保护,强化水质监督检查,重视管网建设,基本更换旧有城市供水管网中不合格的管材,提高自来水水质综合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