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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按其注册车辆,还需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兴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合并、迁移以及改变名称、法人代表、经营项目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停业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应当交回《许可证》及其它相关单证。
  第十二条 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债权、债务等有关材料,原批准机关自受理歇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歇业的,由申请人发布歇业通告,并交回《许可证》及其它相关单证。
  第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实行年检审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年检审事宜,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开交易、公平竞争、择优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应当按照经营范围承运货物,并与托运方依法签订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应当使用统一的道路货物运单,并随车携带。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战备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指令性运输计划,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服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保证完成运输任务。
  第十八条 大型物件运输经营业户承运大型物件,应当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
  运输大型物件的承托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按核定的路线行车。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技术标准,规范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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