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标志的;
  (二)超越批准范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及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者的。
  第五十九条 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拒绝接受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任务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件,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许可证》年度审验的;
  (二)不按照规定运输大型货物、危险货物、零担货物、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的;
  (三)不按照规定装置标志顶灯,使用计程计价器以及故意绕行的;
  (四)零担货物运输不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站点停靠装卸货物的;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规费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还应按日缴纳1%至5%的滞纳佥。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和代理服务的经营业户不到指定场所经营或者擅自设点的;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无正当理由,中途变更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货物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营运的;
  (五)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或者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
  (六)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在非经营场所招揽业务的;
  (七)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购置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处以购车价的3%以上5%以下罚款,对购置单车的业户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业户,未取得《许可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