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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确认其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批、许可、批准、资质认证、核准、登记注册、同意等。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关系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听证制度。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公开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不得强制进行领取证照前的培训。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公,推行接件人和办件人分离制度,由接件处室或接件人统一对外接件、对内催办,办件人不得私自接触申请人。
  第八条 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的或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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