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贵阳市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贵阳市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者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处理投资者投诉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四条 贵阳市监察局主管本市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
  各区、县(市)的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的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
  市、区、县(市)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市、区、县(市)政府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派驻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投诉中心向派出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行使职能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在申办、筹建、开工以及生产经营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费、摊派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的;
  (五)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对重要的投诉事项应当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