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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业经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1日

            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厂是指由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规定、办法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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