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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4.各地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制定具体政策,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岗位补助。
  5.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各部门、各行业以及社会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广泛开展中、短期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扶贫相结合;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也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培训鉴定功能开展工作,使城镇有求职要求和农村可就业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并同时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6.普通高等院校要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要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鼓励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
  7.各级政府要增加特教经费的投入,在安排教育专项经费时,适当倾斜特殊教育。各地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建立健全残疾学生教育助学金制度,对贫困残疾适龄少儿推行“两免一补”,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
  8.在残疾青壮年中扫除文盲;继续完善、推广汉语双拼盲文和中国手语,推广数学、物理、化学、音乐等专业盲文符号,积极探索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残疾人教育中的应用。
  (三)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采取积极的扶持保护措施,健全、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的职业培训,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8%。
  1.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把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应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工作。
  2.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步伐,完善并落实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尽量避免残疾职工失业;要开拓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兴办残疾人高科技福利企业。
  3.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逐步将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从业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为残疾人参加各种形式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4.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开展为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业务指导工作,提供残疾人就业信息,并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全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连接,实现资源共享;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
  5.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根据残疾人特点,创办具备特殊培训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班);逐步建立以就业市场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激励职业人才成长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表彰残疾人职业技能能手。
  (四)重视盲人就业、发展和规范盲人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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