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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6.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7.增强妇女的健身意识,引导妇女科学健身,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1.政府宏观政策。
  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
  (1)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依靠科技与教育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争取国际方面的合作与援助,改善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状况。
  (3)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4)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科技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
  (1)制定和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行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4)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5)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妇幼保健机构要逐步提高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能力。
  (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率。
  (7)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创造符合规范的住院分娩条件。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广泛宣传母婴生命知识,逐步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8)医疗保健机构要注意提高产科质量和高危急救能力,减少对产妇不必要的医学干预,切实降低剖宫产率。
  (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指导已婚妇女落实避孕措施;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药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2)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社会上传播和树立新的生育观念和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13)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控制母婴传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预防性病、艾滋病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2010年自治区、地(市)以及有艾滋病流行的县(市)都要有1个艾滋病医疗服务机构。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1)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3)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4)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5)组织残疾妇女开展康复训练,普及康复知识,使残疾妇女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妇女参与社会的能力。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普及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和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1.立法。
  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的地方性法规。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纳妾等相关内容列入立法规划,从法律上维护妇女的权益。
  (2)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司法和执法。
  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1)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猥亵、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重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2)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
  (3)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4)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5)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
  (6)严禁遗弃、买卖、残害女婴及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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