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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把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1)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2)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4.法律服务和援助。
  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1)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2)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站、妇女热线、庇护所等各类妇女援助机构,设立特困妇女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实施司法救助。
  (3)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7.兴建城乡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健身娱乐和家政服务。2005年,50%的地(市)和25%的县要兴建妇女活动场所;2010年分别达到80%和50%。
  (二)策略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逐步提高城市女性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5)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增进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区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加强与国内各地区、各民族妇女之间的横向联系,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对外开放意识。
  2.法律与部门政策。
  (1)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3)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积极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01年达到75%;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6)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农村卫生饮用水受益率达到60%,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60%,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7)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倡导绿色消费。
  (8)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社会保障和服务。
  (1)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2)加强老年社会福利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兴办城乡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为老年妇女提供服务,2010年全区社会福利机构达1124所。
  (3)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4)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5)加强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把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

组织与实施



  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
  4.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1.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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