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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目标: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小学入学率达到99%左右,辍学率在1%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
  (2)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在3%以下,普通初中生3年巩固率提高到94%以上。
  (3)发展特殊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
  (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1)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2)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左右。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全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45%以上,2010年达到74%。
  (2)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1)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2)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数量。
  (2)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1)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制。
  (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校内外的科技教育和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6)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儿童教育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办学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才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残疾儿童就学,使适龄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从婴幼儿阶段开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学校设置标准依法办学,并依法管理。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教育需要。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逐步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解决少数民族和贫困边远地区师资薄弱问题,实行师范毕业生定期服务制度,制订倾斜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含非师范)定期轮换到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14)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3.社会宣传教育。
  (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目标: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2)禁止拐卖、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
  (1)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2)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2)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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