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级各预算执行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执行年度支出预算、财政财务政策及制度的情况,管理、使用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周转金的情况;
(七)各预算执行部门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部门相关内部制定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缴、退库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管理、使用其他资金的情况,可以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程序,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在接受审计时,必须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以及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和有偿使用财政资金收支的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地方税务部门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
(三)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制定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年度工作总结等综合性资料,财政部门办理上下级结算的政策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和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