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执法局按管辖区域行使行政处罚权,认为自己难以查处的案件,可提请市执法局查处。
第五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燃气、供水、排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烟花爆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在执法局正式运作以后,可以逐步到位,尚未由执法局集中行使之前,仍由原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