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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县(市)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的具体实施规划,列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限期解决好中小学危房问题。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款,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各市(州)、县(市)也应安排相应的资金。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较重的地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展教育集资。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普九”债务。“普九”债务是各地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因改善办学条件所欠的债务,应由举办学校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偿还。县级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对“普九”债务逐校进行清理,制定逐年偿还计划,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化解“普九”债务。各地“普九”债务主要靠县、乡财政投入和城乡教育费附加等途径来筹集资金,村级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解决。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稳定工作,禁止因债务问题封堵学校的情况发生。
  9、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的比例组织收取,建立资金专户储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主要用于该乡(镇)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偿还“普九”债务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收取教育费附加。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对因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地方政府要在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并纳入考核指标,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教育部门使用,主要用于当地中小学建设和薄弱学校的改造。
  10、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要严格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在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实行在中央指导下省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其它地方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学杂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以及学校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和搭车收费。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从2002年春季起,全省实行“一费制”地区的中小学一律使用黑白版教材,其它地区农村中小学生也主要使用黑白版教材,禁止强行征订彩色版教材。各级教育行政和新闻出版部门要据此做好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中小学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作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等开支,地方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调控和挪用。中小学收费暂不纳入“零户统管”的范围。要加强对教育系统和中小学财务的管理,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任人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的中小学校长,都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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