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
《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决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3月17日 闽政〔1984〕31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决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节约流动资金使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府决定由各级经委牵头,计委、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统一管理流动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并建立定期的流动资金分析会制度,每季分析一次,及时研究和处理流动资金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动我省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
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
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决定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决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是我国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打算一九八四年在全省逐步推行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具体意见如下:
一、核实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数字,查清其中的水份。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范围,包括国拨资金、企业自己补充的资金、银行贷款,不论是有信贷关系的企业还是没有信贷关系的企业,不论是预算内企业还是预算外企业,其流动资金都要纳入银行统一管理的渠道。企业间互相占用的资金,也应接受银行监督。各级财政、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核实数字,配合银行办好资金管理的移接手续。财政在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以前拨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流动资金,应一律留给企业使用,并由银行监督管理。对流动资金中的水份和遗留问题,企业要负责清理。一九八0年以前尚未处理的资金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文件规定的,清理后要专案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总行研究处理。一九八一年以后入库的积压物资,因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当年损失要当年解决。
二、核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促进企业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一九八四年对工业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三级批发企业按销售资金率核定资金计划占用额;对商业一、二级批发站根据企业的购销计划核定正常合理的库存限额,并逐步试行存贷分户管理。企业在核定的计划占用额内的贷款,按统一利率计息,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超过定额(或计划)的贷款,要加收利息。也可实行“浮动利率”,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对超额完成加速资金周转指标少占用信贷资金的,降低贷款利率,由此少支的利息全部留给企业;反之则提高贷款利率,由此多支的利息从企业的留利中支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如粮食、棉花等),需要储备的,报经批准可给予专项储备贷款,按实际需要供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