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全省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都应上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都应上报地(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售房和提租应两轮并转。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地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租金调整的规划和年度提租水平,提租方案由房改办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后,报当地政府审批。今后全省各市县上报省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到2000年之前分年度的租金规划目标。明年住房提租幅度掌握在占家庭双职工平均工资的5%。
  各地掌握公有住房提租的步伐,可以是每年提租一次,采取小步密走的办法;也可以2~3年提一次,采取较大幅度提租给适当补贴的办法。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要坚持“多提少补、少提不补”的原则,兼顾当地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的减、免、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工作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指导思想,逐步开展。首先要处理好1993年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出售公有住房遗留下来的问题,做好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的衔接工作。这一工作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其次,要积极稳妥地按照《决定》规定的标准价、成本价和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不能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是成本价的过渡价格,各地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各地要严格执行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审批制度,凡市、县测算制定的当年售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我省已售公有住房按以下办法与国务院《决定》衔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