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价格一律统一到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然后再与《决定》售房政策相衔接。1994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决定》规定的新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按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者可以不补交购房款,对所购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三)对已购公有住房,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决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四)已购公有住房与《决定》衔接后,房屋的产权从购房款缴交之日计起。
(五)各市、县确定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时的成本价,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执行。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一般职工为45~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5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60~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80~130平方米。以上是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作为职工分房、建房面积控制标准。
加强售房款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到本世纪末,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8.5平方米,每年需建住宅550至600万平方米,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一般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对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经济适用的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建设用地、拆迁、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尽可能把资金管理部门筹集的住房资金和国家安居工程提供的政策性贷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安居工程和广厦工程建设规划,作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步骤。同时,要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加快解危解困。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