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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法规代替)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4月6日 厦府〔1993〕综0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速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的开发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台商投资区于一九八九年五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投资区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投资区的发展目标是,充分利用海沧与厦门特区相邻,地理交通和港口条件优越及厦门特区的政策优势,把投资区建设成为外向型、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新区。
  第四条 投资区设置港区、工业区、高科技园区、金融贸易区、生活区和旅游区。经批准可设立综合性保税仓库、生产资料保税市场和保税区。
  第五条 投资区内不兴办下列生产项目:
  中国政策禁止的;
  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
  耗水量大且附加值较低的;
  不符合产业规划或产业政策的。
  第六条 投资区内国内外企业包括侨、港、澳、台等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投资区根据本暂行管理办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投资区依法保护区内国内外企业包括侨、港、澳、台等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侵害。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设立厦门海沧杏林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在厦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投资区规划范围内行使厦门市一级的经济管理职能,负责统一管理投资区的开发建设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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