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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七、国别政策
  与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开展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应从严掌握,需先送公安部门征求意见后办理合同审批。海员和渔工劳务不采用民间劳务形式输出。
  八、市外业务
  市外公司及中央部属公司到我市招聘劳务人员,应提供相同于我市公司报送的材料,由市经贸委确认后,送请市公安局办理出境申请手续;劳务工资以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低于我市公司签订的水准。
  九、发证经营
  为便于管理,鼓励开拓,决定实行民间劳务经营证管理办法,经营证由经贸委审核,抄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1、民间劳务经营证分两种,一为半年期有效证书,发给有权经营公司;一为一次性有效证书用于特批项目。
  2、发证对象
  (1)市各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
  (2)经市经贸委批准经营对外民间劳务的公司
  (3)特批项目的实施公司或单位
  十、惩罚处置
  各公司在开展民间劳务输出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视情停发“经营证”或取消经营权。
  1、合同工资、劳工安置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的;
  2、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的;
  3、发生问题不及时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4、擅自持办证手续交外商或外商代理人办理的;
  5、对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异地申请、骗取出境证件的要追查责任,依法处理。
  十一、公司管理
  公司应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自身政治和业务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含收费和现金管理制定),明确承办民间劳务不仅要为本企业增加外汇收入,同时要把经济工作和政治、外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不顾国家和劳务人员利益的行为。
  十二、公开监督
  公司应拟订并公开招聘劳务人员的程序和相应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书,收费标准以及投保等情况,应直接与劳务人员见面,讲明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劳务人员出国的安置和管理,使其心中有数;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切实对外派劳工负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三、交流和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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