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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六、金融管理
  (一)经批准,在投资区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海沧分行以及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开办有关金融业务。
  (二)经批准,允许台资金融机构在投资区设立台(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办有关金融业务。
  (三)鼓励内地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投资区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投资区可设立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性的金融机构。
  (四)经批准,投资区可设立有关证券机构,代理经批准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但为投资区开发自行审批发行的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须报经厦门市证券委批准。
  (五)投资区可以在国家批准的对外筹资的规模内,自主决定对外借款和发行海外债券,但必须自借自还,自求外汇平衡,并报金融主管部门进行金融条件审查,进行外债监测统计。
  (六)投资区企业出口产品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并在区内银行开户,按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的有关规定管理。允许投资区内的出口型企业扩大外汇留成比例。
  七、与内地的经济联合
  (一)在区内设立内联企业,可直接向投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工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内联各方共同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内联各方法人及法定代表的证明文件;
  3、内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内联企业合同章程;
  5、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6、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二)内联企业内地一方的净利润,可自由汇回内地。
  (三)内联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四)符合条件的内联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享有企业产品的自营出口权和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口权。
  (五)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提供半成品、初级产品或原料,在投资区内加工增值20%以上并出口的,视同投资产品,享受厦门经济特区产品出口方面的优惠。
  (六)内联企业因生产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辅材料、自用的生活用品,报经厦门海关批准可比照实行厦门特区有关减免关税优惠。
  (七)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内联企业可以保留现汇,留成部分可进入外汇调剂中心调剂。
  (八)内联企业内地方常住投资区人员,可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和投资区的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管委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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