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部分行政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停止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
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 闽政〔1998〕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体现市场经济特点的合同行为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进程中,某些违法分子利用假实体、假合资、假货物、假印章、假票据、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设置合同陷阱,进行欺诈活动,使受骗企业倒闭或陷入沉重的债务链之中;使国有资产和企业的合法财产被不断地蚕食或鲸吞;使交易方式大量倒退为现金或现汇交易。经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商品流通,阻碍了经济发展,妨碍了社会安定。为了保障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更加有效地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把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清除市场障碍、维护经济秩序的一项紧迫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实现“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不断改善我省的经济环境,服务我省新一轮创业。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签订、履行合同意识。请各新闻单位积极运用舆论手段,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江总书记关于“严格履行合同,诚信守约”的要求和党的十五大的有关精神;宣传国家、省政府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规章;宣传依法签约、履约和解决合同争议的知识,揭露、报道合同欺诈案件;宣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经验,鼓励诚信守约,树立企业形象。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和提高社会公众依法订立经济合同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