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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四、各级经济运行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促进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五、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订立经济合同的,应当主动向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委托)人应由合同管理人员担任;个体工商户订立经济合同的,应当出示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订立经济合同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中介组织申请协助查询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信用程度等情况。订立经济合同,应积极提倡、引导企业及其他当事人采用国家统一制订和印刷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实际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当依法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鉴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必须鉴证的经济合同不申请鉴证的,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我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合同,应积极引导和指导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以加强监督。
  七、对以下涉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伪造经济合同;(二)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三)非法转让或者倒卖经济合同;(四)利用经济合同非法转包牟利;(五)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六)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资;(七)为不法分子提供印鉴、证明、帐户、票据、经济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经济合同专用章(公章)的空白经济合同书进行违法活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和调查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当需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经济合同文书、资料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帐册、单据、记录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或者调查,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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