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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30日 闽政〔1998〕文11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宏观调控,对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是编制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力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应结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闽委发〔1996〕8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大力宣传《城市规划法
  从总体上看,我省城市发展仍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能适应面向新世纪、实现新跨越、推进新一轮创业的战略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有建设现代化城市的紧迫感,要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自觉地带头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人民政府要以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领导,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大力宣传《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不断提高社会的城市意识、规划意识、环境意识、法制意识。
  二、切实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城市规模
  各个城市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为依据,从我省耕地资源少的省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城市总体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规模。一切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城市规模都是十分有害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要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从严掌握,城市建设应充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挖掘现有潜力,严禁滥占和闲置土地。各级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抓紧清理城市建设用地和开发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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