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为了合理布局人口和建设用地,协调和指导全省城市和城镇的有序发展,根据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加快我省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委、计委、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指导规划的编制工作。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今年内要编制完成,报国务院审批。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复核,并逐级上报,由省建委商省计委、省土地局,报建设部核定或备案。其中,已经省政府审批的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省政府将依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维持原审批意见,报建设部备案;未经省政府审批的,要编制城市人口,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由省建委报送建设部核定。县城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的复核工作,以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原计划和土地部门复核,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建委商省计委、省土地局复定。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建设用地、人口规模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商同级计划、土地部门复核,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计划、土地部门核定,并报省建委备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应在界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凡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必须重新修订总体规划,并按要求核定与审批。
  三、抓紧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审批的管理
  编制城市规划既要有超前性又应具有科学性,既要有权威性,又要有连续性,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的编制水平。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须报省政府审批。按法定程序审批的城市规划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组织实施。重新修订的城市规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扩大现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人口、建设用地等各项控制指标。城市规划在规划期限内应保持稳定,变动应十分慎重。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近期建设规划,其所划定的近期建设范围、建设用地指标不得突破。凡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1998年上半年前要编制完成。同时,还应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工程专业规划。
  四、实行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坚决执行“一书二证”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