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权,以及核发“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地区和任何城市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层层下放规划管理权。规划管理权已下放的,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于1998年4月前一律收归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管理制度。凡未取得“一书二证”的项目,不得给予办理开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竣工验收、办理产权、工商登记等。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影响很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级社会事业项目、跨市(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委审定核发。
开发区建设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也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实行“一书二证”制度。坚决制止城市结合部和开发区的无序发展、夫规划建设,保证对城市规模的控制,防止城市建设的“二次改造”。
进一步加强示范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规划管理。今后,凡属于国家或省的试验、示范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规划,都要报省建委审批。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领导,增加城市规划投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充实加强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力量。省会城市要加强省、市之间的协调机制,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并吸收相应的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重要的城市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城市规划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重新审议审批的城市规划项目,要求其更改已核发的“一书二证”,或直接否决其实施城市规划的错误决定等措施。
城市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进行,各级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每年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规划及编制工作,使城市规划适当超前于城市建设。
六、加强城市规划队伍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部门是城市政府中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综合管理部门。因此,特别要加强勤政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业务建设的人员培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