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机动车生产企业须将机动车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资料报省环保局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准在我省销售、报牌。省环保局将定期公布允许在我省销售的新车目录。
(4)自2001年1月1日起,全省设区城市不准销售二冲程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准报牌。
3.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在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检站内进行。承担在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的单位,由省环保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资质认定,并接受监督管理。排气污染检测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并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检测装置每年须通过省技术监督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经年检,排气达标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福建省机动车辆排气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排气不达标的,须维修或加装净化装置,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发给许可证和年检合格证。
(2)我省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摩托车维修一类企业均可承担超标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和加装净化装置工作。机动车维修二类企业承担超标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和加装净化装置工作须经省交通厅会同省环保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同意。承担超标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和加装净化装置工作的维修企业,均应配备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器并免费检测机动车排气情况,同时备有10种以上净化装置供用户选择。安装净化装置及进行检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净化装置安装费用按省物委规定的标准收取。经维修的机动车,必须保证在一年或行驶二万公里内稳定达标,否则由原维修企业免费维修。
(3)获得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净化装置,在省环保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后均可进入我省市场,由车主自由选择进行安装。净化装置须确保机动车行驶5万公里或2年内能稳定达标,否则,由净化装置生产或经销单位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车主在选择净化装置时,应根据车况,选择合适的净化装置,使机动车安装净化装置后达标排放。省环保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必须对净化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机动车排气净化要求的产品予以通报,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被通报的产品不准在我省销售和安装。
(4)各地机动车年检站尾气检测点发放的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经填写监测结果并加盖省环保局钢印后方有效。年检站定期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检测时必须完整、清晰、准确地填写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维修、治理后排气污染情况以及监测人员姓名。许可证只收取成本费,其标准由省物委定价。许可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