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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5)鼓励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出租车改装使用清洁燃料,凡使用清洁燃料的机动车,经检测排气合格的,发给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许可证和绿色环保标志。福州、厦门作为我省的试点城市,要对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改装使用清洁燃料,建立加气站等制定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施。两市的试点成果将在全省逐步推广。
  (6)严格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报废机动车辆。报废车辆一律集中销毁,不得出售、转让。
  (7)为保证我省主要城市环境空气中NOX浓度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在城市环境空气中NOX浓度超标时,各地可根据国际惯例,在指定的路段控制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严禁外省或外地不达标的机动车进入市区或指定路段。因空气质量原因,需对超标排气的机动车限定时间和地段行驶的,由各城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空气中NOX浓度超标情况确定公布并提出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道路具体情况负责实施。凡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不受限制。
  4.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1)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淘汰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实施前的宣传,使这项工作广为人知。1999年6月1日实施后要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的》的行为,确保我省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
  (2)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新生产和销售机动车单位的监督检查;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在我省销售和上牌照;旧车市场销售的旧机动车必须持有许可证,否则不得销售和办理过户手续;严格按照规定报废机动车辆。
  (3)各地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道路抽检工作,各城市、县城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道路抽测点及复测点。被检查的机动车排气不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副证,记扣2分,并责令到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安装净化装置,经复测点复测达标后返还行驶证副证。各地(市)应将检查、抽测及复测结果汇总并应在每季度初10天内报送省机动车综合整治办公室备案。
  (4)省环保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及产品质量要定期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净化装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由省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允许在省内经销、使用。
  (5)省、地(市)环境监测站对所在地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大气环境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测,检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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