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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 赣府厅发〔1998〕1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省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经济、缓解城乡就业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必须认真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个体私营经济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也是地方税收一个新的增长点。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切实解决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问题,全力支持税务部门抓好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适当增加征管经费投入。要积极稳妥地搞好建帐建制工作,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体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实行查帐征收,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推行,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对经税务部门批准暂不建帐、采用“双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经过业户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等程序后,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由个体工商户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税。征管人员要按照调查、评税、征收、稽查相分离的原则开展工作,实现专管员职能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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