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凡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省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负责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其介绍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也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推荐就业。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认真审查毕业生资格,不允许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和不合格毕业生纳入就业计划。要严格区别统招、委培、定向及自费毕业生的不同就业方式和派遣办法。
三、为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对师资需要,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在教学单位就业,除省按一定比例抽成到中央驻赣、省直单位所属学校就业外,师范本科毕业生应不少于70%、专科毕业生不少于90%、中师毕业生全部回生源所在地教育系统内就业,并仍实行一次性直接派遣到具体教学单位的就业办法。对少数师范和职教专业毕业生安排确有困难的,各地(市)教育部门在派遣前书面报告省教委,经批准后,可派遣到地(市)或县(市、区)教育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对个别确因特殊原因要求改行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生源地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并缴纳全部专业奖学金和部分培养费后可以改行就业。
四、1998年全省毕业生就业计划由省计委、省教委编制并下达执行,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由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按照现行的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仍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分级负责、互相调剂的办法,即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派遣回省的毕业生和省属高校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排就业;地(市)所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所属地(市)负责在本地(市)内安排就业。
五、省属地方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所学专业为我省长线专业的毕业生,如:财经、医疗、文理科等,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就业范围。凡要求出省就业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生源所在地同意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在校期间培养费后可以出省就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须经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地区)同意,并有新的接收单位,报学校审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可以调整就业。但为乡镇企业、计划生育、艰苦行业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改变就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