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逐步发展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渠道,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经常性服务,鼓励和帮助学校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双向选择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行业举办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并加强对毕业生双向选择会及招聘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七、用人单位要规范选择和录用毕业生的行为。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编报需求毕业生计划,公开需求计划内容和招聘条件,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学校和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在选择和录用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权予以纠正和抵制。
八、重点保证对省外重点大学回省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省内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各地和用人单位要采取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择毕业生,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和重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优秀毕业生,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按专业对口的原则直接分配,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分配。
九、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开展,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及集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单位将成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新市场。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去就业。有关政策另行文下发。
十、各地、各学校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就业计划做好毕业生派遣、接受工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截留和拒收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对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拒不服从派遣,或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派遣资格。对取消派遣资格的毕业生,及本人申请放弃就业派遣的毕业生,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