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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三)文化、艺术、科技、体育
  1、文化、出版部门要在继续办好原有儿童书刊的基础上,为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读物。采取法律措施,杜绝有碍儿童心身健康成长的书刊、音像制品出版发行。
  2、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继续办好儿童专题节目。省广播、电视、电影等宣传机构每年录制3部儿童广播剧,举办3—5场少儿电视晚会,摄制5部(集)以上少儿影视作品。
  3、90%以上市地、县(市、区)的儿童文化业务干部得到系统培训。培育2处省级农村儿童文化园和4处省级儿童文化艺术培训基地。每个市地要逐步培育1所农村儿童文化园。市地及90%以上的县(市、区)成立业余儿童艺术学校和儿童艺术园。
  4、继续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行面在城镇达到96%,农村达到60%。国家推行的第五套少年广播韵律操、第七套儿童广播韵律操普及到村级小学,达标率达到85%以上。
  县(市、区)至少有1所少儿竞技体育学校,并纳入教育系列,按普通中学进行校舍改造,达标率达到90%。少儿竞技体育学校培养、输送优秀体育运动人才,全国体育先进县、全国经济强县、百万人口大县年输送率达到办校规模的20%,其他达到10%。
  5、积极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科技活动场所,并充分发挥这些场所的阵地作用。50%的市地、1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儿童科技活动场所。加强在校儿童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在重点抓好传统项目的同时,利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吸引更多的儿童参与科技活动,使每年参加科技活动的人数保持在200万以上。
  (四)社区、家庭保障
  1、以社区为依托,将儿童工作纳入基层社区综合治理之中,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
  2、以优生、优育、优教为主要内容,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改善家庭育人环境。90%以上的小学、幼儿园要开办家长学校,60%以上的乡镇(街道)、村都要建立一处社区家长学校,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以上。搞好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培训工作。
  3、把儿童活动阵地建设纳入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市地、县(市、区)都要有一处成建制的儿童活动阵地,要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儿童娱乐场所;城建部门在兴建、改建、扩建居民区时,把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列入总体规划,实行同步建设。
  (五)特殊儿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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