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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1、加强对残疾患儿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残疾儿出生率控制在6‰以下。康复后聋儿经评估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全部送进小学就读,实施“聋健一体化”教育。90%以上的聋儿康复机构要设立家庭语训指导站。每个市地有1所盲校,每个县(市、区)有1所聋校和弱智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开展特殊教育随班就读,使全省残疾儿童入学率提高到85%以上。改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2、大力扶持和发展贫困地区儿童事业。推行“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学。
  3、关心、重视有碍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家庭儿童的保护与教育,帮助这些家长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妥善安排流浪儿童的生活和教育。
  三、保证与监督
  (一)儿童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儿童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儿童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落实目标管理。各市地要在《规划纲要》和本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的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二)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分级、分项、按年度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监测评估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监测评估方案。建立监测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市地要向省监测评估领导机构递交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机制。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体系,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在研究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时,优先考虑儿童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儿童教育、卫生保健、科技、文化等各项儿童事业的经费投入,对儿童用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给予优先安排,对生产儿童生活用品的微利企业适当实行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儿童事业的热情资助,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儿童发展资金,并积极争取国际方面的援助与合作。
  (五)切实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督,全面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遗弃婴儿、拐卖儿童等各种侵犯儿童合法权益、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要予以严惩,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的意识,确保全省儿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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