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现行收费、基金、罚款项目进行清理。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牵头,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参加,对涉及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基金、罚款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废止,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重复、多头收取的项目要合并精简。清理情况于10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二)全面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市物价局、监察局统一印制发放,企业要如实登记各项交费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同级物价、监察部门汇总上报。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对企业登记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监督、检举,自觉抵制“三乱”行为。
(三)凡因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或事权不清造成的交叉检查、检测、检疫,由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同一部门市与区县之间职权不清造成的交叉检查、检测、检疫,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界定。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对因交叉检查、检测、检疫造成的重复收费、罚款问题,由市物价、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后实施。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和附加,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定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分别实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按照规定,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截留坐支现象。各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和克服乱收乱支现象。
(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组织的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准将正常的管理职能转移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不准利用管理权力强迫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并收费。对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检测、认证报告,各单位应当予以认可,禁止重复评估收费。
(六)对收费、基金项目实行公告制度。经核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范围和征收方式,由执收单位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告,并在其收费场所以公告牌或者明码标价牌的形式向交费人公示。收费项目多、收费标准复杂难以用标价牌的形式公示的,也要在收费场所配置收费簿或者查询台,以备交费人查询。未经核准、公告的收费、基金项目,任何单位不准收取。
三、严明纪律,加大对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