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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1984年2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科学技术秘密,保护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项目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二、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三、我省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四、国外虽有、但关键部分对我保密而经省内研究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或国外虽有、但我们的研究水平超过国际水平的科技成果以及在引进、仿制中,技术上有新的重大突破的科技成果;
  五、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六、我国独有的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农、林、畜、禽等资源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 级。
  三、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级划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到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科委,初审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列入省科委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需要保密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省直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审查后,报省科委审批,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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