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稿、审核
1、各处室草拟、审核、修改公文时,要严格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办理,并统一使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稿纸》(电报使用“密码”或“传真”稿纸),用钢笔或毛笔认真誊写清楚,以便审批、排(打)印、查阅、存档。
2、公文拟稿,内容必须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相符合;注意政策的纵向的连续性和横向的一致性,避免顾此失彼,相互抵触;具体办法、措施要周严可行,切合工作实际。
3、拟稿要简明扼要,层次清楚,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其中所用的材料、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点、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对,做到规范划一,准确无误。拟稿人要签署单位、姓名、电话并经本处室负责同志核稿,而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4、拟发的公文,如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应请省政府有关厅局会审,提出意见(注:意见须由该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能代表该部门意见)。
5、建立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拟发的公文,有关处室要全面严格审理,并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再送公文把关的办公厅副主任审修把关,而后呈有关副省长、省长或秘书长签发。所有拟发的公文,有关处长未审理的,不得送主管副秘书长;未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的,不得送副省长或秘书长;未经秘书长或副省长审核的,不得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
七、审批、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审批签发要体现分工负责的原则。凡主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事情,由主管副省长签发;重要的,主管副省长提出审批意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秘书长(秘书长不在时委托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秘书长提出审批意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宜用铅笔和其他不符合记录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审批、签发公文,一般要具备意见、姓名和时间三要素,不要只画圈、不签署意见,应有明确的态度,以便承办人员据以办理。
八、运转、催办
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抓紧,尽量缩短周转时间。急件要随到随办,一般文件要做到一日一清不得压误。要严格传递、催办制度。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过程中的催办工作,由文电处负责。凡送请领导批示、审阅、签发、传阅和各处室办理的公文,一般附以《公文运转登记卡》,文电处有关人员凭登记卡予以催办。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隔过下传或送请代管的领导审批;重要的,可以视公文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或跟踪送批的办法。树立快节奏、高效率的观念,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防压误、丢失和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