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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
 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穗府〔1998〕8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为确保调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现将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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