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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

  中等专业学校可吸收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的成员入学,或为他们举办短训班。要向集体所有制企业输送中专毕业生。
  (四)加强师范教育
  师范院校毕业生要根本到学校任教,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尚未设有师专和教师进修学院的地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积极筹办广西农(职)业师范专科学校和艺术师范学校;在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建立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继续办好出国预备留学人员培训中心;广西教育学院要办成中学师训和教学研究中心;南宁民族师范学校和广西幼儿师范学校要分别办成小学师训中心和幼儿师训中心。
  (五)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
  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前提下,可挖掘潜力,接受部门和地方的委托,经学校考试及格后入学,培养不包分配的专科学生,按规定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承认学历。
  学校有权接受委托科研任务及参加联合开发。
  学校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如采取走读、二部制、收费走读和联合办学等),扩大学校规模。
  定编后的学校,可自行确定校内各级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可以调入、调出或聘用教职工,有关部门给予办理户口和工资转移手续;可以制订对教职工的奖惩规定。本科高等学校创收的学校基金使用分为两部分;其中,百分之六十作为发展教育事业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奖励、福利基金,师范专科学校和右江民族医学院、桂林医学专科学校的基金使用,可暂按百分之四十用于学校建设,百分之六十用于奖励、福利基金。学校基金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学校有权自行支配。
  成立自治区高等学校开发服务联合公司,有条件的学校设分公司,所需人员在高教事业编制内解决。
  (六)发展成人教育
  力争到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大学在校生达到五万人。电大招生要面向干部职工,面向农村,面向社会青年。各单位要支持职工报考电大,对在学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各地、市、区直建立电大分校。
  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大学和夜大学,区辖五市、有条件的地区和主管厅局,要举办短期职业大学。
  尽快恢复和办好自治区、地、市、县、自治县干部、职工文化学校。
  (七)进一步落实的知识分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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