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政治上关心知识分子的进步,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才干,大胆地把优秀的科研部分子提拨到领导岗位上。
中小学、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公费医疗、洗理费、年终节支奖和离休、退休等项待遇,应与当地机关干部一视同仁,由地方财政统一解决。
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指标,连同教育系统的自然减员指标一并归市、县、自治县教育部门,用于将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评为地、市以上先进工作者的民办教师应转为公办教师,不受指标限制;民办教师的工资按月发放,其工资标准,有条件和地方,可比照同类公办教师予以确定,也可高于公办教师;凡教龄满二十年的民办教师,退休后原工资中的公助部分照发,各地还可酌情给予补助。
每年按自治区大、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民办教师)奖励提升工资一级。
在尚未评定职称前,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同级各类学校、教研和学校行政管理)可享受讲师、工程师的政治、生活待遇。
凡通过中师函授、业余面授、离职进修,取得中师毕业文凭的教师享受中师毕业生待遇。
(八)通知各种渠道增加智力投资
教育事业费每年递增率要高于当年财政总支出的增长率。自治区每年安排的教育基建投资,要逐年增长。市、县自治县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筹基建投资用于教育。新建的高等学校(含迁校)的投资,另拨专款。凡按规定可用于教育事业的各项经费,如民族机动费、边境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疆建设补助费、农业税附加、城市维护费、待业青年安置费等,都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责任资助当地教育部门办学、所需经费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中小学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基地、周转金和供产销问题。其收入全部免征所得税,也不向财政上缴利润,缴纳工商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其产品(含木材等一、二类产品)和经济收入,应由学校支配,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少部分用于教职工福利。
要发扬群众办学的优良传统,提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集资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学,允许私人办学,欢迎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捐资办学。凡群众自筹资金修建校舍的,免征建筑税。
新建或扩建大中型企业、城市住宅区时,都要把办学纳入计划,划定建校用地,统筹解决新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基建投资,未把学校建设纳入计划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兴建。今后由城市统筹兴建的住宅,至少要划出百分之十的住房或基建费,给教育部门用于改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