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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严禁赌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

云南省严禁赌博条例
 (1987年7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第三条 凡因赌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特别轻微,本人保证不再犯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本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或者提供戒护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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