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87年7月14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5月20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六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七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八章 自治州的山区建设
  第九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云南省管辖区域内傣族、景颇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阿昌族、傈僳族、德昂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潞西县、畹町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瑞丽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芒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富裕文明、繁荣昌盛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边疆、民族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