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报告的通知
(云政发〔1995〕277号 1995年12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矿产储量统一审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赋予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基本职责。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矿产储量由储委代表国家统一审批。国务院专设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专设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是法定的两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经储委统一审批的储量,是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是进行储量统计和办理合法采矿登记的前提,是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有效手段。矿产由勘查进入开发,必须经过矿产储量审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也是针对矿产储量进行管理的。
为了适应矿业开发的需要,现就矿产储量统一审批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储委成立以来,截至1994年底,共审批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各类矿产储量勘查报告292份,为我省一大批重要矿山企业建设,城市、工矿企业供水水源地建设,提供了可靠的资源依据,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投资渠道的多元化,矿产勘查活动的范围扩大了,地下水、地热资源及非金属矿产勘查活动大量增加,需要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数量大幅度增加,多数地质勘查部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主动将勘查报告报送储委审批,主流是好的。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